2020年3月5日,浙江某某印染有限公司副总来电询问:第一、员工非疫区或高风险区人员,经公司多次催其复工,均被其拒绝,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做出处罚?第二、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如何发放延期复工期间工资?第三、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如做满服务年限,则发放其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但要求其必须工作一年以上,实际没有做满一年,该补偿款是否有权返还?
作为浙江某某印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的我所合伙人律师洪震亮,结合当前疫情期间的政策法规,就上述问题做出了以下解释:
第一、在公司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复工之后,非疫区或高风险区域员工,在不存在可以延期复工的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理应在公司通知其复工后及时到岗;若拒不到岗则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属于连续旷工情形,可以视为擅自离岗,在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依法作出开除决定。
第二、如果存在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情形,我们应该先看一下,该员工的实际发放工资是如何得出,是否是以约定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是否存在绩效考核?如果确实是以约定基本工资为基数,结合绩效来计算实际发放工资,那么当疫情当月没有绩效情形下,疫情期间的工资数额应当以约定基本工资为准进行发放。
第三、约定服务年限必须一年以上才能享受服务年限补偿金的前提下,若员工实际工作年限未满一年,该补偿款当然不能享受;如果员工已经获取,依据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返还。
之后,浙江某某印染有限公司依据洪律师的回复,及时向员工寄交了通知函,并对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及时做出了处理。
专业人士在疫情期间为企业提供法治体检服务,可以及时明确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社会责任,既减轻了企业的风险负担,又避免了企业不必要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款项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