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企业是否可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答: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应当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的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
答:不能。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处理。
三、如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
答: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在参与疫情救治过程中被感染,或者因公出差途中被感染,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对于参与预防和救治工作而被感染的劳动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因此,劳动者在参与疫情救治过程中或者因公出差途中被感染肺炎,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防控疫情、推迟复工而导致无法按期发放工资,属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不可抗力”事件,不构成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六、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
答: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七、企业是否可以提前复工? 提前复工需要什么材料?
答:延迟复工是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基本情况以及现下形势作出的紧急应对措施,为了积极配合工作,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对因特殊原因确须在2020年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承诺书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八、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的,若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 年2月10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号)的规定,一般不予支持。